申报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渔业)、南繁、农业科技或农资流通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海南省人民政府认定的涉农企业。
优先考虑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涉农企业。申报企业积极参与农业脱贫攻坚工作,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30户以上或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20人以上,或在贫困村建立种植养殖基地带动贫困村发展产业的,予以优先考虑。我省中部地区市县(屯昌、琼中、五指山、保亭、乐东、白沙)的申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以及低碳环保型企业规模标准按第六条中第三项所规定条件的80%执行,并予以优先考虑。
申报时间
每年3-4月份。
主要条件
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必须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渔业)、南繁、农业科技或农资流通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经营的产品。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商、休闲农业(渔业)和农资流通服务为主,企业经营的农产品销售额或农资经营服务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
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经营业务的企业,资产总额须达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额达7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须达15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企业年交易额达1.5亿元以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第三方报价利率。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带动农户应达到500户以上。从事休闲农业(渔业)的企业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人数100人以上。从事渔业的企业带动渔(农)户应达到150户(渔船20艘以上,联结养殖面积达1000亩)以上。
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企业必须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或知名品牌,产销率达70%以上。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支持方式
检测合格的省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方服务
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税务报告。
第三方测评报告、专利、资质认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