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备案

申报范围

  • 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的从事科学研究、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以及设计、测试、检验等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科技进步的基础条件。

  • 企业是研发机构建设和管理主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立足实际自建研发机构, 对暂不具备自建条件的,可共建研发机构。

  • 自建研发机构指企业在省内自办或由企业出资与外单位合办、 原则上在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 (或单独核算)的内设研发机构。

  • 共建研发机构指企业暂不具备独立建设研发机构条件,利用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工业)研究院等科研单位或大中型企业研发场所、研发人员、研发设备,通过合作或委托等方式,为本企业进行产品、技术、工艺、 材料等研究开发的研发机构。

申报时间

  •  以通知为准。

主要条件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 企业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植物新品种等);

  • 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一般不低于 20万元;

  • 研发人员不少于 5人,具备开展研发、成果转化的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

  • 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的在研究项目(含企业自主立项项目)不少于 2个;

  • 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 业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认定,按相应管理办法由相关省直单位认定和管理。获批准认定后,企业将相关认定材料报省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由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不再重复报送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

支持方式

  • 企业研发机构按《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等相关条款享受企业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奖励,奖励资金与企业当年申请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研发费用增量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

  • 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按原办法执行认定奖励。未享受一次性认定奖励的,经省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后,按《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享受一次性奖励。 

政策支持

  • 《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微信号:hnxianhong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