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政策

申报范围

Ø 海南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个别条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本规定所列资助、奖励项目均为后补助性质,所有项目均指上一年度完成项目。

申报时间

Ø  每年4月份

主要条件

Ø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l 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

l 以本省地址获得授权。

l 具有多个权利人的,必须是第一权利人申报,且共有权利人均同意申报。

l 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不予资助。

Ø PCT专利资助

l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国外专利申请,在上一年度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的。

l 以本省地址申请。

l 具有多个申请人的,必须是第一申请人,且共有申请人均同意申报。

Ø 国外授权专利资助

l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申请,并于上一年度获得国外授权的。

l 以本省地址获得授权。

l 具有多个权利人的,必须是第一权利人申报,且共权利人均同意申报。

l 对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地区)。同一专利通过欧洲专利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或类似组织获得在多个成员国家授权的,按照1个国家给予资助。

Ø 国际商标注册资助

l 通过马德里体系途径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

l 以本省地址申请注册。

l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时间在202111日(含)至20211231日(含)期间。

l 具有多个注册申请人的,必须是第一注册申请人申报,且共有注册申请人均同意申报。

Ø 地理标志商标资助

l 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主体。

l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注册公告的时间在上一年度内。

l 以本省地址申请注册。

Ø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资助

l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主体。

l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批准公告的时间在上一年度内。

l 以本省地址申请。

Ø 专利标准化

l 相关标准在上一年度内发布。

l 涉及专利是相关标准的必然组成部分。其中,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被写入发布标准的引言部分内容,转化为国际标准的要求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l 标准所涉及的专利为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且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l 涉及专利具有多个权利人的,必须是第一权利人申报,且共有权利人均同意申报。

Ø 知识产权证券化奖励

l 由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牵头组织单位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代表人共同申报。

l 知识产权证券发行的时间在上一年度内。

l 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牵头组织单位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均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组织。

Ø 中国专利奖奖励

l 被评为中国专利奖的时间在上一年度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奖决定文件发布时间为准)。

l 同一年因同一项目既获得中国专利奖,又获得海南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Ø 海南省专利奖奖励

l 被评为海南省专利奖的时间在上一年度内(以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授奖决定文件发布时间为准)

l 同一年因同一项目既获得中国专利奖,又获得海南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Ø 驰名商标奖励

l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有关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时间在上一年度内。

l 具有多个权利人的,必须是第一权利人申报,且共有权利人均同意申报。

l 同一商标不论何种途径,多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仅给予一次奖励。

Ø 知识产权贯标资助

l 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l 首次认证的时间在上一年度内(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初次发证日期为准)

Ø 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奖励

l 被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时间在上一年度内(以批准认定文件发布的时间为准)

支持方式

Ø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以本省地址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8万元资助。

Ø PCT专利资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Ø 国外授权专利资助: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按欧洲、美国、日本每件给予6万元资助,其他国家(地区)每件给予3万元资助。

Ø 国际商标注册资助: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Ø 地理标志商标资助:对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

Ø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资助:对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

Ø 专利技术标准化奖励:

l 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l 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Ø 知识产权证券化奖励:对试点成功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每单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对牵头组织单位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本条适用于在海南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牵头单位。

Ø 中国专利奖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Ø 海南省专利奖奖励:对获得海南省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年因同一项目既获得中国专利奖,又获得海南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Ø 驰名商标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Ø 知识产权贯标资助:

l 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针对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资助,每家资助不超过5万元。

l 申报知识产权贯标资助的,按照初审认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含初审获取证书费用、审核组成员食宿及往返差旅费,不含年度监督审核再认证费用,以及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

Ø 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奖励:被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时间在2021年度内(以批准认定文件发布的时间为准)。

第三方服务

Ø 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税务报告。

政策支持

Ø 《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