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范围
省支持市县、重点园区,围绕石化新材料、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核电产业、海上风电、现代种业、深海科技、航天产业、新能源汽车、高端食品和农产品加工、现代渔业、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医疗康养、新型建筑、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等谋划建设创新联合体。
申报时间
以通知为准
主要条件
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围绕重点产业集群,有明确的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等清单。
符合相关条件。创新联合体由产业链内行业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0个,需在我省注册或驻琼单位比例不低于50%,成员单位中企业数量不低于50%(其中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不低于20%);原则上一个牵头单位仅限牵头组建一个创新联合体。
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带动能力强。在海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应达到5亿元以上,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牵头单位。
研发实力强。有专职研发团队,专职研发人员原则上应达到20人以上,建有省部级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研究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创新能力强。有较高的前沿技术敏锐度和较强的产业辐射带动作用,能够发现并抓住产业变革中的创新机遇,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或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
转化能力强。能够发起、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能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国际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等专业服务,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提升全产业链专业化协作水平和产业集群整体创新能力。
现代种业、数字经济等领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相关条件。
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有合作基础。成员单位应与牵头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国际合作、品牌建设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并达成深度合作意愿。
有研发能力。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处于本产业链中,并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其他团队成员有效互补。
有科研条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内拥有创新能力较强的研究团队,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服务等相关机构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能够对创新联合体建设起到助力作用。
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创新联合体应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创新联合体执行机构为常设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创新联合体应具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对相关经费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创新联合体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其他情形。对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或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创新联合体,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论证或建设。
支持方式
支持创新联合体申报和承担省级科技专项项目。支持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集群,承接各类定向委托或联合体内部自行组织的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以创新联合体名义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时,项目牵头单位必须为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且项目成员单位中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必须占比50%以上。
支持创新联合体内形成稳定合作关系的成员单位组建或参与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研究基地等创新平台。
鼓励创新联合体培育构建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参与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形成关键技术自主创新“核心圈”。
鼓励创新联合体参与相关产业战略规划制定,省级科技专项指南编制等工作。
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对运行良好的创新联合体,其成员单位有融资需求的,省科技厅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
对创新联合体内部设立的创新创业载体,优先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积极鼓励境外专家团队、科研院所和企业加入创新联合体。
第三方服务
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获得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方服务
实施方案
政策支持
《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