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申报范围

  • 高新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石油化工新材料、海洋装备、技术及资源勘探、航天科技、清洁能源、“智慧海南”支撑技术、现代服务业、其它高新技术领域相关技术。

  • 现代农业:南繁种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高端食品加工、其它现代农业领域相关技术。

  • 社会发展:现代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旅游业支撑技术、人口健康、生态环保、公共安全、社会治理和城市建设、其它社会发展领域相关技术。

申报时间

  • 常年受理,集中审批。

主要条件

  •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中央在琼单位,企业需注册一年以上。项目不受理个人申报。

  • 项目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财务状况良好,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等匹配条件。

  • 高新技术方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由企业牵头申报的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本领域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否则省科技厅在行政审定时将不予推荐:由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申报的,如果不与高新技术企业或本领域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联合申报,出库评审时不予受理。

  • 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应提交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职责、研究内容、成果提交的时限、经费的来源及分配方式等主要内容,并经法人单位盖章。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海南开放创新合作机制》框架下与海南签订合作协议省市的科技合作项目。

  • 项目研发、产业化示范或应用应在海南省内。

  • 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

  • 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 作为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申报省级科技专项研发类项目不得超过2项,同一年度立项不超过1项。

  • 省级科技专项研发类项目包括:

  • 省重点研发项目(包括公开征集、定向征集、联合征集、揭榜挂帅、应急攻关等项目)、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省属科研院所科技创新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等省科技厅文项的项目。

  • 省财政经费支持的需省科技厅备案查重的科研项目。

  • 已承担2项以上(2)省级科技专项研发类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验收前不得申报项目。

  • 相同项目(研究内容重复率 20%以上),不得多头或重复申报。

  • 事业单位申报(含合作单位),按不低于省财政资助金额的 1:1 配套(事业单位配套资金可由合作企业出资);企业单位申报(含合作单位 ),按不低于省财政资助金额的 1:2 配套。例如:事业单位和企业联合申报 100 万元财政经费项目,其中事业单位申请财政经费 50 万元,需配套 50 万元;企业单位申请财政经费 50 万元,需配套 100 万元。

  • 企业牵头或参与申报省级科技专项研发类项目,现场核查时,需提供配套资金来源的佐证材料,否则不予立项。原则上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或净利润等,需高于企业所有申报和在研省级科技专项研发类项目承诺配套资金的总和。

  •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来源。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如企业单位、二类事业单位等)用于项目组成员的人力成本可计为配套资金。项目执行期内(含追溯期)项目承担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作为研发专项的配套资金。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从立项之日起追溯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在项目直接经费中的劳务费中列支。

  • 预算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财政资金和项目承担单位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 涉及生命与健康领域的项目须遵循生物安全及伦理相关法规。

  • 支持方式

  • A30-100(不含)万元,占立项项目数的60%左右。

  • B100(含)-300(不含)万元,占立项项目数的30%左右。

  • C300(含)-500万元,占立项项目数的10%左右。

第三方服务

  • 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税务报告。

  • 第三方测评报告、专利、软著、资质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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