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

申报范围

  • 国际合作科学研究项目:基础科学(量子科学、信息科学、材料科学、空间科学、生命科学等)、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南繁、深海、航天、清洁能源、清洁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食品加工、公共安全等。

  • 国际合作产业技术项目: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南繁、深海、航天、清洁能源、清洁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食品加工、先进制造等。

申报时间

  • 常年受理,集中审批。

主要条件

  • 牵头单位须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中央在琼企事业单位(注册时间须超过一年);主要合作单位须为国(境)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

  • 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受聘于在琼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在琼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 牵头单位运行管理规范,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引进国(境)外技术或资源的项目,主要合作单位及合作方须在所研究领域具备较强的技术、人才、科研条件优势,项目产业化生产及应用地点应在海南省内;对外技术转移方面的项目,主要合作单位要具备在有关国家开展合作的基本条件,在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具有优势,项目实施地点在国(境)外。

  • 牵头单位与主要合作单位须具备科技合作基础与能力,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科研团队、合作方式、任务分配、经费分配、进度安排、知识产权分配等情况,尽责防范国家安全风险。协议(或合同)含中文、合作方官方语言和英文三个版本(合作方官方语言为英文的只需提供两个版本)。

  • 境内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时需提供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完税证明材料等。

  • 牵头申报项目为企业单位,按不低于省财政资助金额的12配套;牵头申报项目为事业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省财政资助金额的11配套。

  • 在申报省级科技项目时,省国合研发项目不计入限项要求,但承担省国合研发项目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 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将被纳入海南省科研诚信系统。

  • 涉及生命与健康领域的项目需遵循生物安全及伦理相关法规。相关单位应建立资质合格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科研人员应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执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规定。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研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涉及生物技术的研究应遵守《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涉及病原微生物的研究须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应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支持方式

  • 省国合研发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不设课题。项目立项时,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总额综合平衡安排支持经费,但不得压缩任务内容和考核指标。

  • 对于外国专家项目,项目单位依据细则申报项目,提出聘专需求和经费申请,对经评审立项的外国专家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 对于活动与人员交流项目,根据活动绩效择优进行资助,对重点活动给予实际支出5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一般活动给予实际支出50%、最高20万元的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多申报2个活动资助,且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方服务

  • 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税务报告。

  • 第三方测评报告、专利、软著、资质认证等。

政策支持

  • 《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2022.2.13-202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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