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范围
符合《海南省“十四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中物流园区的管理机构。(*主营业务是物流的物流企业,不包括开展物流业务但主营业务不是物流的企业。)
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
主要条件
符合《海南省“十四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园区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并已投入运营满2年及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独立运营的物流园区管理机构和人员,具有较强的物流组织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完善的园区运营管理制度,拥有较好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入驻企业或客户的满意度较高,园区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具有良好的运行效益:
园区入驻物流企业10家(含)以上。
园区上一年度物流企业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
园区实际占地面积750亩(含)以上,其中物流运营面积不低于60%(含)。
园区仓储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
园区自有货车100辆及以上。
支持方式
对确定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从省财政资金安排。对确定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优先申报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对确定为国家示范物流园区的,省财政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并争取中央投资支持。
各市县在各类专项规划中,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建设发展预留空间。省级示范物流园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鼓励和引导物流企业向省级示范物流园区集聚。
鼓励通过企业发行债券、股权交易、合资合作、吸引外资和民间投资等多种途径筹集建设资金,加快物流园区的发展。
第三方服务
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税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