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申报范围

  • 节能改造项目。包括在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等领域,开展实施的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和电网节能改造、照明节能改造、蓄能型供冷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及能耗信息化管控系统建设等节能工程,要求改造所依附的主体工程已稳定运行两年以上,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的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的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及以上。

  • 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资源节约项目。包括工业“三废”利用、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资源化利用、海水淡化、蓄能型区域供冷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等重点项目,要求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

  • 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项目。包括燃煤锅炉改为天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的锅炉。替代改造的原燃煤锅炉必须在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在用,且替代改造后达标排放。

  • 循环经济示范。包括省级有关部门确定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市县、园区、企业。

  •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

  • 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节能量审核、投资额审计、验收、监督检查以及与节能有关的宣传、培训、考核、奖励等工作。

  • 其他节能推进工作。

申报时间

  •  通知方式。

主要条件

  • 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

  • 已获得过省级财政扶持方向相同或相近资金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 曾获得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在已获支持项目完工验收清算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资源节约项目要求已经实施完成,并已形成稳定产值或具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完工时间原则上在申报通知前一年内,具体时间节点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 示范项目要求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支持方式

  • 节能改造项目。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节能量500/吨标准煤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500万元。对建筑、交通、商贸酒店等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资源节约项目。按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他项目,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 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项目。按原燃煤锅炉吨位,每蒸吨补助3万元。

  • 循环经济示范。对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市县,给予8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要确保用于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对已经通过验收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按照国家级、省级及投入资金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方服务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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