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申报范围

  • 围绕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聚焦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具体上报范围需见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申报时间

  • 常年受理,集中审批。

主要条件

  •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为在海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 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应提交项目合作协议。

  • 项目产业化生产及应用地点应在海南省内。

  • 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 已获海南省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的项目,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不得再申报本专项。

  • 企业单位当年申报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不得超过1项。

  • 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企业申报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当年申报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一般不得超过2项,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 企业单位(含合作单位)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

  • 项目实施需要试验和示范基地的,需提供自有产权或租赁、合作的科研基地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及土地的红线图等。

支持方式

  • 对于高等院校、国有科研院所或其他事业承担单位,实行前补助资助方式,即2020年立项时按立项财政资助计划拨付相应专项经费,第二、第三年度经费根据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立项财政资助计划拨付相应经费。

  • 对于企业承担单位,实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资助方式,项目立项后,2020年按立项财政资助计划拨付不超财政资助总经费30%的启动经费,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再根据项目(课题)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 各课题资助标准需见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150万-800万)

第三方服务

  • 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税务报告。

  • 第三方测评报告、专利、软著、资质认证等。

  • 定向委托征集的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 须经从事该研究技术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推荐,院士对项目技术创新性、可行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认可,并出具项目推荐函。每名院士每年推荐项目数量不超2个。

  • 定向择优征集的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须经所在地政府或科技管理部门、园区管理机构的认可,并出具项目推荐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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