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时间
每年6-7月份。
主要条件
申请资金当年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按要求填报火炬统计调查及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
申请资金的前两年,每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申请资金的前两年,每一年度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如实填写研发费用情况。
年度申请资金超过5万元(含)的企业,需对上两个年度研发投入资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年度申请资金不超过5万元的企业,应将本公司研发项目台账、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研发投入明细账(辅助账)、相关研发设备采购资料(合同、发票、转账记录)、材料采购资料(包括合同、发票、出入库记录等)等研发投入相关资料整理备查。
支持方式
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第三方服务
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税务报告。
第三方测评报告、专利、软著、资质认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