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时间
每年6-7月份
主要条件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各项手续,获得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在申请奖励资金时仍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
企业迁入后在海南省实质运营,实质运营要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按要求填报火炬统计调查及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
企业应在迁入注册后2年内申请此项奖励资金,逾期不再受理。
支持方式
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方服务
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税务报告。
第三方测评报告、专利、软著、资质认证等。